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窃电论处: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2.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
印用电的。
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
5.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6.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在用电现场检查中,发现并确认单位或者个人有窃电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由如下处理措施:
1. 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2. ·窃电者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
3. 电赞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由供电企业报请电力管
5. 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6.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