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荧屏的长度计量单位,不是毫米(mm),就是厘米(cm),而商家往往把它折合成“吋”,如“52吋”“48吋”。“吋”是长度计量单位“英寸”的旧译名用字。
英寸,英文写作inch,缩写为in。1英寸相当于大拇指第一节的长度。14世纪时,英王爱德华二世颁布了“标准合法英寸”,规定从大麦穗中选择三粒最大的麦粒依次排成一行的长度为1英寸,约合25.4毫米。
当“英寸”引入我国时,翻译用的字便是“吋”,以区别于我国原有的市制“寸”。这个“吋”字古已有之,读音为dǒu,意思是呵叱声,故其字从口。作译名用字时,可以读cùn(寸),也可读yīngcùn(英寸)。它和呎(chǐ)、哩(lǐ)等字构成了长度译名用字系列。吋、呎、哩,都可以一字读两音,这就留下了言文不对应的尴尬。
电视机用“吋”作长度计量单位,这是不合法的。首先不合计量法,因为“吋”不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其次不合有关用字规定,早在1977年7月20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计量局曾联合发出《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淘汰了20个旧的译名用字,“吋”字正是其中的一个。这就是说,即使要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也必须用“英寸”而不是已经淘汰了的“吋”。为了计量和中文的规范,“吋”字必须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