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场中除了定量包装商品,还有一些是零售的非定量包装商品。对于这类商品,为了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联合发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此办法中提到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此办法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另外,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
在附表1、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是指,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商品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的最大允许范围)。
以下是对零售商品计量负偏差的规定:
附表1:
*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