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强检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应出具检定证书。根据《上海市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对于以下一些重要的计量器具粘贴强检合格标志。这些计量器具包括:加油(气)机、非自动衡器、出租汽车计价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压力表等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医疗卫生单位、眼镜制配单位使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
标志呈圆角方形式样。圈内第一行字符为每枚标志的唯一性标识(图中为1234567),第二行字符表示所贴的计量器具经强检合格,第三行字符表示该计量器具的强检合格有效截止年份,外圈数字表示有效截止月份。如:图示强检合格截止有效期为2012年10月。(在“10”上面打孔)
沪(12)的含义:该枚标志印制年份为2012年。
广大市民在生活中可以通过查看上述计量器具是否有强检合格标志,以及合格标志的截止有效期是否超期等,对商家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您发现该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超周期使用的,可以拨打质监部门的申诉举报电话12365进行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