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是实施《计量法》十五年中,充分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上海计量工作的实践,汇集上海计量法律工作者、计量工作者、社会各界计量同仁的关心、支持,推进计量工作的各方面领导的集体智慧的结晶。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取得了“三个第一”。即一是上海解放以来第一部计量地方性法规,二是质监部门为主起草的,并获市人大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三是新世纪施行的上海第一批地方性法规。在上海的计量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条例》在全面实施《计量法》的同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的,丰富了计量的内涵,突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增加了新的内容,主要有:
法规第八条,详实的列举了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场所共九项。
法规的十三条,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法》规定的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条例》则扩大到行政监测、司法鉴定共六个方面。而且扩大的内容已经写入了《计量法》修改草案。
法规第十六条,集贸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设置的复测用工作计量器具(如公平秤)应当进行强制检定。
法规第十八条,以立法形式第一次提出推行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的校准活动,这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首创。这一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提升了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的自主性、积极性和责任性。进一步把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落到了实处。
法规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现场计量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过程及量值,如有异议应当重新计量。
法规第二十二条,本市推行计量鉴证制度,即计量公正行(站)活动。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生产资料交易,可以或应当委托计量公证行(站)计量。
法规第二十四条,实施列入市级范围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改造(三重工程)项目,应当对计量单位的使用和计量器具的选用等进行审查。
法规第二十七条,对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应当申请计量认证。《计量法》仅对质检机构作出计量认证规定。
法规第二十九条,本市推行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制。国家在2006年才明确提出了注册计量师制度,并在2011年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注册计量师统考。
法规第三十条,明确了上海市计量协会的性质,开展活动的范围及接受市质监局的指导和监督的法制性要求。